一、比赛申报
陕西省各市举办需颁发围棋业余段(级)位证书的比赛,赛前30天须向陕西省围棋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要注明比赛时间、地点、办赛经费来源、规模、参赛棋手水平、分组情况等,待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比赛;其他不需要颁发围棋段(级)位证书的比赛,报省围棋协会备案即可。
二、裁判员选派
1、由省、市、区(县)及有关机构在省内承办的全国性比赛,按照中国围棋协会的安排省围棋协会选派赛事裁判员;中国围棋协会未做出安排的,可由陕西省围棋协会选派国家级裁判员担任裁判长及副裁判长,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。
2、省一级的围棋比赛,必须由陕西省围棋协会主办或承办;赛事的仲裁、裁判长、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须由陕西省围棋协会选派;
3、各市、区(县)举办的各类围棋比赛,仲裁、裁判长、副裁判长、裁判员,由各市、区(县)围棋协会选派;
4、省、市、区(县)比赛所有选派的裁判员必须是在省、市级围棋协会注册在案的等级裁判员执裁;省级以上比赛裁判长为国家级以上、裁判员为1级;市、区(县)级比赛裁判长为1级以上、裁判员为2、3级以上;仲裁一般为邀请德高望重者及有一定棋力水平者担任。
5、裁判员选派原则、考核和处罚遵照陕西省围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比赛时间
1、陕西省围棋协会每年定期举办两次业余围棋段(级)位赛;
2、市级围棋协会每年定期举办两次业余围棋段(级)位赛;
3、区、县级围棋协会每年定期举办不超过两次的业余围棋段(级)位赛;
4、其他类型的围棋比赛(个人赛、团体赛、锦标赛、邀请赛等)应避开上述省、市围棋段(级)位赛的比赛时间。
5)、教学机构举办的级位赛,可视教学进度具体安排。
四、办赛范围:
1、 各市、区、县举办围棋段(级)位赛,参赛人员应是本辖区内的棋手,不得跨辖区办赛和参赛;如有违规经核实,省、市围棋协会将进行警告、暂停赛事等处理决定。如违规单位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违规,省围棋协会将进一步采取严厉处罚措施。
2、其他类型的围棋比赛(个人赛、团体赛、锦标赛、邀请赛等),根据比赛性质确定相应办赛范围。
3、 教学培训机构举办的5级--25级内部赛不得跨区域办赛;无办赛条件的机构,可采取几个教学机构之间联合办赛发证的方式;也可由所在区协会办赛,棋手回所在教学机构办理取得的级位证书。级位证书发放应严格按定级办法逐级发放。
五、比赛办法
1、采用中国围棋协会审定的2002年《中国围棋规则》;
2、级位比赛安排5轮,定1段比赛安排5轮;升段赛按段位分别安排为:1段升2段比赛8轮、2段升3段比赛9轮、3段升4段比赛12轮、4段升5段比赛14轮;
3、其他类型围棋比赛(个人赛、团体赛、锦标赛、邀请赛等)根据报名人数设定轮次,最少轮次不得少于5轮。
六、定级办法
定1级: 棋手须持2级证书方可参加,5盘胜3盘者定为1级;
定2级:棋手须持5级证书方可参加,5盘胜3盘者定为2级;
定5级: 须掌握简单定式并在实战中会运用,能熟练下完全盘棋,知道胜负者可 定为5级:
10级--25级可由裁判员或教学机构采取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:
定10级:在19路棋盘能下完全盘棋者可定10级
定15级:能简单围空者可定15级
定20级:能掌握多种吃子方法者可定20级
定25级:刚入门,会吃子者可定25级
七、定段、升段办法
1、定段办法:持1级级位证书者方可参加比赛;5盘胜3盘者可定为1段,
2、升段办法:
1段升2段:8盘5胜者可升为2段
2段升3段:9盘6胜者可升为3段
3段升4段:12盘9胜者、16盘11胜者、20盘13胜者均可升为4段
4段升5段:14盘11胜者、18盘12胜者、22盘14胜者均可升为5段
3、其他类型的围棋比赛(个人赛、团体赛、锦标赛、邀请赛等),如需定
段、升段,每组参赛棋手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人,每组同等段位及以上段位棋手
须占到人数的50%以上,主办单位根据赛事轮次、参赛棋手水平及成绩报省围
棋协会审批,授予相应业余段位等级称号。
八、原旧级位证书停止使用。
九、本办法不适用于网络围棋赛事。
十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其解释权归陕西省围棋协会。
陕西省围棋协会
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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